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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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百七十七次会议讨论决定:在当前严厉打击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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