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组织法的一点疑义及改进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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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虎祺.对地方组织法的一点疑义及改进建议[J].人大研究,199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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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虎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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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调研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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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行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就是明确地告诉我们,当代表是当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先决条件,失去了代表资格,也就必然失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同时,根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每届常委会“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但根据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代表的任期是“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众所周知,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只是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的几天后,才选举产生。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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