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自己的历史——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律的社会本质的深刻揭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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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作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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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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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于一切社会意识形态都应该有自己历史的认知,针对马克思、恩格斯“不应该忘记,法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的观点学界争议很大。从法律的社会本质这个视角来阐释马恩这一精辟观点,首先其是同他们的唯物主义哲学观、世界观相统一的,其是反对将法、法律解释为自由意志的。而从将社会界定为泛指一切社会存在和社会生活的角度来讲,马恩这一观点的深层含义是:法律产生于社会、法律来源于社会、法律发展于社会、法律是带有普适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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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解释 社会本质 马克思 恩格斯 历史 社会意识形态 唯物主义 自由意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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