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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主物的盗窃
引用本文:匡俊.论无主物的盗窃[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28(5).
作者姓名:匡俊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300073
摘    要:一、基本案情 (一)冯书凯盗窃高尔夫球案 北京商人冯书凯曾经营着一家高尔夫球专卖店,专门从事二手球批发.冯书凯知道打入湖中的球,客人就不要了.球场有工作人员负责打捞,球场保安负责巡逻看管.于是,他认识了球场保安张永永、张伟等二人,商定由他们俩人把冯书凯等带入球场,并负责望风.冯书凯承诺每捡一个球给他们一块钱.随后,冯书凯雇用另一被告人为其捞球.2010年5月8日当晚,冯书凯等人再次来到球场捞球时,被球场保安队长抓获.球场保安经理证言称,高尔夫下场专用球由客人购买,球被打进湖里,客人一般就不要了.这些球不允许他人打捞,均由球场安全事务部负责打捞、上交后,公司统一将打捞上来的球,作练习用球使用.张永永在公司负责看练习场,他和张伟的职责不包括捡拾高尔夫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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