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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下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
引用本文:谢小剑.刑诉法修改下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5).
作者姓名:谢小剑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人主持的教育部2010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0YJC820125)的阶段性成果、江西省"十一五"(2010)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
摘    要:我国刑诉法采取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其功能发挥的程序机制在于全力突破口供,由供到证,以口供作为印证证明的中心,切断犯罪嫌疑人获知其他证据的可能,对口供排除的强烈排斥.刑诉法再修改后,防止非法讯问的程序规范化,律师辩护权利的充分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使相互印证的办案模式面临严重冲击.诉讼证明应当转为由证到供的相互印证,以及时、详细地提审应对审查起诉阶段的对抗化.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相互印证  口供  非法证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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