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条竞合的成立范围、类型与处罚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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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黎宏,赵兰学.论法条竞合的成立范围、类型与处罚规则[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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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黎宏 赵兰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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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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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一个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法益侵害事实能够被其中一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法条竞合;反之,当一个行为形式上符合了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且法益侵害事实不能被其中任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想象竞合.从逻辑上讲,法条竞合的类型包括特别关系与择一关系,但在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择一关系的法条竞合.就特别关系而言,一般是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适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重法优于轻法.当行为的其他要素均满足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只是数额未达特别法条的入罪标准时,即使这一数额满足了普通法条的入罪标准,仍然不能以普通法条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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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 特别关系 处罚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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