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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索债型非法拘禁的司法认定
引用本文:陈柱钊. 论索债型非法拘禁的司法认定[J].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6, 0(6): 39-44
作者姓名:陈柱钊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
摘    要: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主体,除具备非法拘禁罪的一般主体要件之外,在行为人与被拘禁人或被拘禁人之亲属之间应存在有债权债务关系,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债应发生在非法拘禁行为之前,包括合法债务、超过真实债权数额的债务、非法债务、根本不存在的债务和难以查清的债务。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赎型绑架罪在犯罪目的,犯罪的主观方面以及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不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将“债务”扩张为包含“非法债务”值得商榷。

关 键 词: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勒赎型绑架罪  主观目的
文章编号:1008-8121(2006)06-0039-06
修稿时间:2006-09-08

Juristic Identification of Illegal Detention Concerning with Debts
Chen Zhuzhao. Juristic Identification of Illegal Detention Concerning with Debts[J]. 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2006, 0(6): 39-44
Authors:Chen Zhuzhao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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