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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破产宣告在我国境内的效力问题
引用本文:许前飞.外国破产宣告在我国境内的效力问题[J].政治与法律,1986(1).
作者姓名:许前飞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上对外开放活动的不断开展,在我国境内拥有大量海外私人投资。一旦外国企业破产,势必会对其在我国境内的投资造成影响。那么,外国企业破产对我国的影响究竟表现在哪些方面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先来看看几则典型的涉外破产纠纷案例。案例一:一九八三年,一家外国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在其本国被法院宣告破产。依据其本国法,债权人有权接管包括破产人在国外资产在内的全部财产。由于破产人曾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办一独资企业,因此,破产宣告后,外国债权人遂委派接管人进入我国境内,宣布对这家独资企业进行接管。在处理本案过程中,我国有关方面拒绝承认接管人的权利,理由是,破产人的财产位于我国境内,应受我国的管辖。尽管在本案中,我国有关方面并未直接提出外国破产宣告及于我国之域内效力的问题,但是,从其基本立场来看,显然是拒绝承认这种效力的。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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