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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被告取证还是明确证据能力——论《行政诉讼法》中限制被告取证规定的修改
作者姓名:林莉红
摘    要:<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来源于行政程序中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该原则得到了充分的阐释,对于行政机关树立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这一规定本身有不合诉讼法与行政法基本原理之处,应当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应当删除现行法中关于限制被告取证的规定,亦无必要涉及代理人以及其他问题,只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以后所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即可.

关 键 词:行政诉讼  证据能力  证明力  取证  证据能力  行政诉讼法  行政行为  其他问题  代理人  现行法  删除  修改  基本原理  行政法  作用  证据意识  程序意识  行政机关  阐释  原则  裁决  行政程序  来源
文章编号:1005-9512(2008)05-0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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