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民法》“第一条”的源流与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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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生.《中华民国民法》“第一条”的源流与功能[J].政法论坛,2022(3):159-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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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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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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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学者多认为《中华民国民法》(以下简称“民国民法”)第一条经《大清民律草案》,继受于《瑞士民法典》第一条,但却无法圆满地解释两者在条文表达方式和规范功能上的差异。该条文近则承袭于《大清民律草案》,远则继受于日本、德国法。该条文虽然形似瑞士民法,而条文内容与规范功能则完全取法于日本民事法令。在解释适用过程中,该条文发挥了三种规范功能:其一,它是“法律适用”的指示性规范,明确了民法渊源及其适用顺序;其二,它设定了民法解释的边界,维系了以民法典为中心的统一而又开放的民法体系;其三,审判机关在解释适用过程中,弥补了该条文的立法缺陷,进一步完善了它的指示功能和体系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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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体系 民国民法 第一条 立法源流 规范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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