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起诉与一事不再理原则之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9条第5项之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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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建伟.重新起诉与一事不再理原则之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9条第5项之商榷[J].政法论坛,2022(3):171-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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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建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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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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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又收集了新的证据,或者提出了新的事实,使原裁判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得到补救,就此法院依法只能以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219条第5项规定的却是检察机关重新起诉、法院予以受理,这一规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尽管原判决在当时证据情况下作出无罪判决并非错误,但是新的事实、证据表明该案的无罪判决在与案件事实真相背离这一实质问题上“确有错误”。以此观之,这种裁判错误符合再审条件。如果不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而允许重新起诉,势必出现同一案件同时存在两个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的“一案两判”现象,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既判力原理,也会损害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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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重新起诉 一事不再理 既判力 禁止双重危险 审判监督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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