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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许某龙诉陈某灿、陈某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作者姓名:吕磊
作者单位:桐乡市人民法院
摘    要:雇佣关系是直接以劳务为目的,其标的在于劳务本身,而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工作成果,而非劳务。两者在实践中有时较难定性,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区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中级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农村低层住宅建设中,房主将建房工程交由给没有相应建筑资格证书但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承建时,房主不存在选任过失。

关 键 词:承揽  雇佣  承建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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