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中适用代位继承的逆向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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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蒋丽.转继承中适用代位继承的逆向思考[J].中国公证,2012(5):4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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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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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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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直以来,业界对转继承中是否适用代位继承存有争议,因此实践中导致了不同的法律后果。1996年,西安市某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继承案件,原告:郑博,男,小学生。法定代理人:李霞,系郑博之母。被告:王兰,女,系郑博祖母。第三人:郑娟,女,系郑博姑姑。第三人:郑群,男,系郑博叔叔。被告王兰、郑自立(1995年去世)夫妇有3个子女,即第三人郑娟、第三人郑群和原告郑博之父郑忠。原告郑博的父亲郑忠于1994年去世,原告要求法院就其父亲郑忠遗留的遗产进行分割。本案是一起遗产纠纷案。其中焦点之一是郑博作为继承人身份的确认,即郑博是法定继承人同时是代位继承人的确认。郑博的父亲郑忠先于其父即郑博的祖父郑自立死亡,如果是处理郑自立死亡时已经拥有的遗产,那么,郑博当然取得郑自立遗产的代位继承权,而针对被继承人郑忠的遗产可否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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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代位继承人 转继承 逆向思考 遗产纠纷案 人民法院 法定代理人 法定继承人 代位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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