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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根据3月22日开始施行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和共同执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五类案件,可以依法决定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共同执行: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执行期限未执结的案件;

关 键 词:管辖权  上级法院  下级法院  北京  党政干部  干部评价体系  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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