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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地理名称用作商标
引用本文:陶俊英.试论地理名称用作商标[J].知识产权,1988(2).
作者姓名:陶俊英
摘    要:地理名称与商标的关系及地理名称能否用作商标的问题,巳成为国际工业产权界所关注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商标法对地理名称用作商标的问题大致有三种不同的规定。法国商标法规定:“姓氏、别名、地理名称……一切用于区别任何企业的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有形标记都可以视为工业、商业或服务业商标。”墨西哥发明和商标法规定:专用的或普通的地理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联邦德国、阿根廷、美国、希腊、匈牙利、日本、苏联、瑞士等国的商标法把地理名称的使用,限制为表示商品产地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在商标产地和服务来源上使公众产生误认的标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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