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主观主义原则:文化成因、现实体现与具体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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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艳红,马改然.刑法主观主义原则:文化成因、现实体现与具体危害[J].政法论坛,2012(3):2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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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艳红 马改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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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南大学法学院;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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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项课题“中西刑法文化和定罪制度比较研究”(SFB2024)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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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重视人内心的儒家化法律传统,重教化轻报应德主刑辅的法理念,以及重视国家轻视个人的义务本位的法权观,是形成我国刑法主观主义的法律文化根源。现今刑法学界所说的刑法主观主义,是传统刑法文化与主观主义之合体。刑法主观主义在当下体现为对主观罪过过于依赖、对人身危险性过于关注,以及犯罪特殊形态认定中的主观倾向。刑法主观主义对我国刑事法治具有重大危害,它导致定罪量刑随意出入人罪,使得刑事规则主义的生成颇为困难,并且冲淡了客观行为的定型意义,由此出现了一些影响极坏的冤假错案。要想减少并消除刑法主观主义的危害,必须把与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相融合的主观主义逐出刑法领域,取而代之的应是刑法客观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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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文化 刑法主观主义原则 现实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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