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之析 以足球裁判员的身份认定为切入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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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国栋 李秦英 罗至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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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100089 2.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45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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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一]被告人龚建平于2000年至2001年期间,受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指派,担任全国足球甲级A、B组联赛主裁判。在此期间,龚建平利用职务之便,先后9次非法收受参赛方青岛颐中海牛、上海申花、浙江绿城、大连实德、山东鲁能、江苏舜天足球俱乐部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85000元。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宣检经诉字(2002)第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建平犯企业人员受贿罪,于2002年12月19日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3年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龚建平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赃款三十七万元([2003]宣刑初字第32号)。被告人龚建平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一中刑终字第345号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龚建平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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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国家工作人员 中国足协 足球裁判员 认定标准 企业人员受贿罪 身份认定 裁判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 主裁判 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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