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若干问题探究——以某直辖市检察院S分院所辖区县院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为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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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大槐 秦志松 王远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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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408000 2.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40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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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案例启示:司法部门在把握醉驾入罪的标准时需要进行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整合。在司法实践中,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完全可以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同时《刑法》第37条是法院适用非刑罚方法的依据,而不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依据。对于行为人具有自首情节需要减轻处罚的,因其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可以按照刑法的规定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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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驾驶行为 危险 问题探究 司法适用 检察院 直辖市 样本 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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