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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民事案件的执行看法制宣传的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摘    要: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我院民事审判庭三名干警在县税务局一名干部的协助下,前往大安公社朝阳二队,执行李正仁与蔡菊香调解离婚时达成的房屋协议。 原告李正仁,乌鸦公社税务所干部。被告蔡菊香,大安公社朝阳二队社员,李正仁与蔡菊香于一九六六年结婚,生有四个小孩,婚后十年,夫妻感情一直较好。一九七七年三月以后,李正仁与有夫之妇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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