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利用职务之便”的类型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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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宏,范德繁.我国刑法中“利用职务之便”的类型探讨[J].中国检察官,2001(5):2-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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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宏 范德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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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干部、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博士生
(于宏),吉林大学法学院 教师、刑法博士生(范德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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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利用劳务之便与利用公务之便 从语言学上讲,职务是指工作所担任的事情或职位所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而工作又包括体力、脑力等活动,因此,无论是公务还是劳务都属于职务范畴。换言之,职务在内容上包括公务与劳务,因而,利用职务之便在构成内容上就包括利用劳务之便与利用公务之便。公务是公共事务,具有管理性特征,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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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务 职务 国家工作人员 劳务 刑法 受贿罪 贪污罪 劳动 中国 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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