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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利用职务之便”的类型探讨
引用本文:于宏,范德繁.我国刑法中“利用职务之便”的类型探讨[J].中国检察官,2001(5):2-5,10.
作者姓名:于宏  范德繁
作者单位: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干部、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博士生 (于宏),吉林大学法学院 教师、刑法博士生(范德繁)
摘    要:一、利用劳务之便与利用公务之便 从语言学上讲,职务是指工作所担任的事情或职位所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而工作又包括体力、脑力等活动,因此,无论是公务还是劳务都属于职务范畴。换言之,职务在内容上包括公务与劳务,因而,利用职务之便在构成内容上就包括利用劳务之便与利用公务之便。公务是公共事务,具有管理性特征,劳

关 键 词:公务  职务  国家工作人员  劳务  刑法  受贿罪  贪污罪  劳动  中国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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