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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我国刑法中“利用职务之便”的类型探讨
作者姓名:
于宏
范德繁
作者单位: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干部、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博士生(于宏),吉林大学法学院 教师、刑法博士生(范德繁)
摘 要:
一、利用劳务之便与利用公务之便 从语言学上讲,职务是指工作所担任的事情或职位所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而工作又包括体力、脑力等活动,因此,无论是公务还是劳务都属于职务范畴。换言之,职务在内容上包括公务与劳务,因而,利用职务之便在构成内容上就包括利用劳务之便与利用公务之便。公务是公共事务,具有管理性特征,劳
关 键 词:
公务
职务
国家工作人员
劳务
刑法
受贿罪
贪污罪
劳动
中国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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