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违约金部分的实际损失应依法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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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戴福理.超过违约金部分的实际损失应依法给予补偿[J].人民司法,19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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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戴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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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85年10月23日,厦门鹭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鹭海公司)与厦门建设发展公司工贸经理部(以下简称经理部)签订了一份购销玫瑰茄合同,合同规定由鹭海公司向经理部提供玫瑰茄200吨,每吨单价6400元,总货款128万元。交货地点,需方指定的仓库。交货期限,1985年12月上旬至月底交货100吨,其余的于1986年3月份交完。付款方式:验货后,3天内承付货款,不得延期交货。在交货期内,如甲方无货或乙方拒收不付款,视为单方违约,按照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合同签订以后,鹭海公司为落实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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