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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再探讨
作者姓名:陆伟明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村民委员会依法要办理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在其实施行为的过程中难免与村民发生争议.传统的行政法理论把村民委员会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本文从不可诉的缘由入手,深入分析了传统观念的缺陷,借鉴西方行政诉讼的经验,提出了我国行政诉讼应当的标准,试图证明村民委员会可以被提起行政诉讼.

关 键 词:村民委员会 行政诉讼 缺陷分析 诉讼标准
文章编号:1671-0681(2001)03-0054-04
修稿时间:200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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