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上的等同范围及其判断时间点——基于相关美国案例的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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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卓斌.专利法上的等同范围及其判断时间点——基于相关美国案例的解读[J].电子知识产权,2016(9):4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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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卓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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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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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效的发明专利均已经过专利局的实质审查,其所应得到的法律保护的程度和力度应当是一致的,就等同理论的适用而言,也应该是一致的.一般的发明与有突破性进展的发明相比在质量上显然存在差距,如果将两者等量齐观,于高质量的发明而言显得有些不公平,因此对于不同质量的发明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力度具有一定合理性.但等同判定的法律标准应当是一致的,更宽等同范围并非更宽松地适用法律标准,而是先驱发明基于其自身的特性本身即享有更宽的等同范围,因为其完全可以撰写出更宽泛的权利要求,这才是其享有更宽等同范围的根基.由于技术和工艺不断发展变迁和扩散,等同物的范围事实上不断处于扩张之中,在诉讼中以何时的等同物范围来作为判断的基准,将影响到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最终裁判结论.美国法院在判断基准上几经反复,看似简单的判断时间点问题影响着等同范围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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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等同范围 判断时间点 美国专利法 |
Scope of Equivalence and Its Determination Timing in American Patent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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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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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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