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翻船体”事件论漫画作品独创性标准的认定——对“漫画作品是美术作品”命题的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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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廖斯.由“翻船体”事件论漫画作品独创性标准的认定——对“漫画作品是美术作品”命题的反思[J].电子知识产权,2016(7):4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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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廖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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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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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翻船体”事件带来的“字”与“画”的分歧揭示了漫画作品独创性标准认定不明确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漫画作品因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对美术作品的规定被认定为美术作品.然而漫画作品不仅是对“美感”的独创性表达,更是以表达一定的“寓意内容”为目的,后者的独创性正是前者独创性的基础,认定漫画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应当包含其对“内容”与“美感”的表达,因此, “漫画作品是美术作品”的命题并不准确.对漫画作品独创性标准的认定不明大大降低了漫画作品的侵权成本,导致侵权行为增多,以及实践中难以对侵权行为的性质进行界定.立法、司法机关应当对漫画作品的独创性标准问题进行反思,以立法、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的方式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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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翻船体”事件 漫画作品 独创性标准 美术作品 侵权成本 |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Originality Standard of Cartoon Creation in the Sight of "Shipwrecking style" Incident——The Rethinking of the Proportion "Cartoon Work Is the Work of Visual Ar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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