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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翻船体”事件论漫画作品独创性标准的认定——对“漫画作品是美术作品”命题的反思
引用本文:廖斯.由“翻船体”事件论漫画作品独创性标准的认定——对“漫画作品是美术作品”命题的反思[J].电子知识产权,2016(7):45-53.
作者姓名:廖斯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摘    要:“翻船体”事件带来的“字”与“画”的分歧揭示了漫画作品独创性标准认定不明确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漫画作品因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对美术作品的规定被认定为美术作品.然而漫画作品不仅是对“美感”的独创性表达,更是以表达一定的“寓意内容”为目的,后者的独创性正是前者独创性的基础,认定漫画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应当包含其对“内容”与“美感”的表达,因此, “漫画作品是美术作品”的命题并不准确.对漫画作品独创性标准的认定不明大大降低了漫画作品的侵权成本,导致侵权行为增多,以及实践中难以对侵权行为的性质进行界定.立法、司法机关应当对漫画作品的独创性标准问题进行反思,以立法、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的方式予以明确.

关 键 词:“翻船体”事件  漫画作品  独创性标准  美术作品  侵权成本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Originality Standard of Cartoon Creation in the Sight of "Shipwrecking style" Incident——The Rethinking of the Proportion "Cartoon Work Is the Work of Visual Ar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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