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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作品的文化层累功能及其与在先作品竞争法上的法益关系——以《此间的少年》为例
作者姓名:龙文懋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    要:《此间的少年》这类“架空”利用原作的同人作品,既不违反现行著作权法及商标法,也不构成对原作竞争法上的法益侵害.这主要是因为同人作品一般对在先作品不造成替代和竞争,相反,多数同人作品与原作是互相支撑的关系,甚至会造成“同人逆迷”的情况.另外,同人作品还具有文化层累的功能.基于尊重创作规律、有利于文化生成的考虑,同人创作对于在先作品之“搭便车”不应被法律普遍禁止,只有在涉嫌抄袭、剽窃等特定情况下才应加以规制,而著作权法对此已经加以明确,不宜在竞争法上扩张保护.

关 键 词:同人作品  竞争  替代  搭便车  层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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