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兼评种子法第三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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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瑞. 新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兼评种子法第三次修改[J]. 电子知识产权, 2016, 0(7): 54-63. DOI: 10.3969/j.issn.1004-9517.2016.07.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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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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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南农业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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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转基因技术背景下的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研究》(15BFX139),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转基因技术背景下的广东省植物新品种保护地方立法研究》(2014A070703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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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制度是我国种子产业实践中两个至关重要而又有所关联的法律制度,但两者在制度性质、法律渊源、审批机关、审查对象、审查条件、育种者权利、有效期限等方面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新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在我国的立法演进虽然历经不同路径,但经由种子法第三次的重大修改,为两者在审查机构、审查程序、审查条件、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融合奠定了立法基础,甚至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日趋完善会助推我国品种审定制度终将被品种登记制度所完全替代,此是种子法第三次修法潜在的立法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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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品种保护 品种审定 种子法 |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and Variety Approv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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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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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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