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权纠纷中“服务器标准”的适用与完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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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冯晓青,韩婷婷. 网络版权纠纷中“服务器标准”的适用与完善探讨[J]. 电子知识产权, 2016, 0(6): 40-53. DOI: 10.3969/j.issn.1004-9517.2016.06.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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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晓青 韩婷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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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政法大学;2.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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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版权纠纷日益增多,而司法实践中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时适用的标准不一,导致网络版权保护困难重重.我国立法上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有一定局限性,不能充分规范新技术条件下出现的各种“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当包括作品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它们是“一机两翼”,缺一不可的关系.在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时应当灵活适用“服务器标准”,以利益平衡原则为指导,并受到合理使用原则、法定许可原则、技术中立原则等的限制.“用户感知标准”、“法律标准”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弥补“服务器标准”适用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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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网络版权 网络传播行为 服务器标准 用户感知标准 |
Study on the Application and Perfection of Server Standard in the Internet Copyright Disput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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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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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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