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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7]51号文件的通知
摘    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自治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提高对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重要性的认识,积极采购、使用节能产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大力推动我区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关 键 词:行政事务  采购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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