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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对“关于改善基本建设临时工人福利状况的指示中的几点修正”的通知
摘    要:省人民委员会1956年10月4日发出的(56)省工天字第794号"关于改善基本建设临时工人福利状况的指示"(载山西政报1956年第20期第19页)下达后,根据现在的执行情况来看,有如下问题须作修正和补充:1、指示中的第一个问题"必须给初到工地的工人,规定一至二个月的熟练技术时间,适当降低定额标准,使他们得以提高技术水平,得到基本工资"以及"按全定额计算工资单价后,如果仍有达不到定额者,可按计时标准发给工资",这一点提的不够恰当,那样作会使劳动定额混乱,奖励了落后,也妨碍了计件工资的推行。应当修正为:临时工人初到工地一、二个月以内,给工人一段工作熟练时间,在此时间以内,可突行计时工资制,待其工作熟练后,再实行计件工资制,但在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时候,要设法帮助工人达到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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