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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刑法中义务冲突法律性质的根据
引用本文:简永发.略论刑法中义务冲突法律性质的根据[J].法学评论,2008(5).
作者姓名:简永发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
摘    要:刑法中的义务冲突,是指行为人在身负两项以上不能同时履行的义务时选择其中一项义务履行,不得已放弃其它义务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事实状态。这种状态的产生有法律设置上的矛盾与客观事实上的履行不能两方面的客观原因,是行为人不能回避、不能解决的矛盾。因此,义务冲突下的正确选择的行为应当成为排除犯罪性的事由,即使是义务冲突下不正确选择的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也可以作为减轻或从轻处罚的事由。对于义务冲突法律性质的根据,大陆刑法学界有法益衡量说、社会目的说、社会相当性说、欠缺期待可能性说的争论,以上学说并非是矛盾的。在行为人选择履行高阶义务而放弃低阶义务时,行为应当基于社会相当性而予以排除犯罪性。即使是行为人错误地选择,也应当与完全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予以区别,从而相应减免其刑。

关 键 词:义务冲突  法律性质  正当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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