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损害后果认定问题研究 |
| |
作者姓名: | 李忠诚 |
| |
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 |
| |
摘 要: | 渎职罪的损害后果是渎职犯罪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将渎职罪有关生命的损害——致人死亡的提法改为死亡一人的后果即可。渎职罪造成的死亡应当是生理死亡。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失踪应当考虑研究制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对于不同罪过的渎职罪,致人伤残的标准应有所区别。对于严重中毒,应取消严重的界定,根据食物中毒和职业性中毒的分级标准,对立案标准进行修改。对于财产损失,应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个人损失与单位损失。
|
关 键 词: | 渎职罪 死亡 致人伤残 财产损失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