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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代言人责任刍议——以《食品安全法》第55条为视角
作者姓名:金健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江苏南京,210000
摘    要:广告代言人与经营者的地位、性质不同,广告中的代言人的言行不具有可信赖性,代言人在广告中也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权利、义务统一于合同行为之中,而非与消费者的对立之中。代言人不是经营者,法律不应当课以比经营者更重的严格责任,也不应让其承担连带责任。

关 键 词:广告代言人  虚假广告  严格责任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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