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经济犯罪法律适用难点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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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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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2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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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1年度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涉众型”经济犯罪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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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不特定公众应当以广泛性、不确定性和实质的公开性标准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实质上非法控制或支配他人财物的意图和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控制的意图两方面进行认定,要打破先刑后民刑事诉讼原则,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属性,重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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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涉众型”经济犯罪 法律适用 不特定公众 非法占有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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