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的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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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明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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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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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由于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的大多证据,尤其是证人证言,都是几经传来才到法庭。刑事诉讼的证人不是向法庭或法官作证,而是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然后由提起公诉的检察官向法庭或法官转述证人证言。在庭审中有好多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证据有异议,这样没有得到质证的证人证言,就被法官新证认定了,这存在极大的危险性。本文介绍了各种物证的"效能",以期对各种物证的运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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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证 物证运用 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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