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后债权人利益之司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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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善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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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济宁27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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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司解散分为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受利益驱动,公司解散过程中存在着恶意处分公司资产、不清算、虚假清算、不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等侵犯被解散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和谐与稳定。这些情形的存在,主要是因为投资主体或者公司实际运营者只追求利益而不负责任、市场行政管理机关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法制体系本身不完善造成的。对此,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请求: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合并或者分立后的公司概括承担民事责任;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但因债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其债权清算不能或者请求迟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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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解散 债权 司法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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