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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 要: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关 键 词:
法律若干问题
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假药
销售
应用
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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