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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刑事审判
引用本文:韩顺祥.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刑事审判[J].山东审判,1998(8).
作者姓名:韩顺祥
作者单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新形势下,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各种新类型案件、新矛盾纠纷大量增加,由于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过去没遇到过,新法律、法规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相对滞后,这无形中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办案难度,在此情况下,等和靠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一边办案,一边加强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见解,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职能作用。令人欣喜的是,我省许多法院已认识到这一点并付诸于行动。最近,枣庄、潍坊、淄博市中级法院先后召开了全市法院系统理论研讨会,专题研究审判实践及新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我们认为,这一做法不仅有利于提高审判人员自身的业务水平、政策水平和办案能力,同时它也是这些法院领导观念和意识转变的标志。缘于此,本期特意刊发了其中的几篇获奖论文。我们希望有更多的法院行动起来,切实重视和加强法律适用研究,以从根本上提高我省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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