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我国公司目的立法之完善
作者姓名:郝爱军
作者单位: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24
摘    要:当前,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了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公司为实现其营利目的在章程中所规定的经营项目就是公司的目的事业范围。对于公司的目的事业范围,美国公司法以及日本理论界将其称为法人目的,我国民法则称为法人的经营范围。发达国家将公司目的立法区分为普通企业法和特殊企业法。我国关于公司目的的立法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对现行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并应加快制定相关特殊企业法。

关 键 词:公司目的  公司目的限制  公司目的外行为  立法建议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