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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司法工作通讯”编辑委员会关于职工因离婚判决付给生活费拒不执行问题的解答
摘    要:问:国家机关、企业、人民团体的职工,因离婚问题,经法院依法判决其定期付给对方生活费及子女教养费而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时,法院应如何处理?答:国家机关、企业、人民团体的职工,因离婚问题,经法院依法判决其定期付给对方生活费及子女教养费而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时,法院有责任保证判决的确切执行。除可以真传讯本人督促其执行判决外,还可通知所属单位,按月从其工资内扣除法院所规定的数额,寄交对方。如本人调动工作,即由原单位随供给介绍信一并转知新单位继续执行,直到执行完毕为止。如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按照法院通知执行,法院应对他们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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