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醉酒危害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与段贵荣、杨尚义同志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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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余止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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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刊自1981年第4期发表苟永俊、周鹄昌二同志的《醉酒犯罪刑事责任浅析》一文、对醉酒犯罪刑事责任问题开展讨论以来,得到全国各地广大读者的热烈反响,先后收到许多读者参加讨论的大量稿件,限于篇幅恕不能全部刊登。从来稿内容看,多数同志认为: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病理性醉酒者不同于普通的醉酒者,它属于精神病的范畴,故其发生的危害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现发表余止戈同志的文章,供大家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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