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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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北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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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條為穩定金融,扶植生產,保障社會正當信用,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称私營银钱业係指私人資本經营的商業銀行、銀號、钱莊而言。第三條本府授權各地中国人民銀行為銀钱業之管理檢查機关,協助各級政府執行管理銀钱业事宜。第四條私營銀钱業以經營下列業務為限:一、收受各種存款;二、辦理各種放款及票據貼现;三、解放區境内匯兑及押匯;四、经中國人民銀行特許之區外及國外匯兌;五、票據承兑;六、代理收付款項:七、工矿業投資;八、保管貴重物品。凡經营上列一至六項業務之一不稱銀钱業者,均視同銀钱業。但依合作社條例設立之信用合作事業,不受本辦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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