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组织活动的民主原则要进一步法制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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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明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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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我国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体系的组成部分,和其他国家机关一样,其性质决定了它必然是民主与专政的辩证统一,二者不可偏废。然而,多年来的实践证明,部分干部包括某些领导人员往往只强调人民法院是“刀把子”,而对于人民法院如何贯彻人民民主并使其制度化、法律化问题,却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使某些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无形中形成一种偏见,自以为自己是国家机构中的“绝密”单位,比其他机关工作者“特殊”;在自己的日常工作中,似乎只存在专政,不涉及民主,在思想上很难完全摆脱“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束缚,因而在历次政治运动中,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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