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被遗忘的贵族:电影导演——对我国《著作权法》中电影导演权利配置模式的省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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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施福.寻找被遗忘的贵族:电影导演——对我国《著作权法》中电影导演权利配置模式的省思[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9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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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施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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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集美大学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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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尽管电影导演在电影作品的实际创作中居于关键地位,我国《著作权法》亦明确承认导演为电影作品的作者之一,但在具体制度设计中,导演的地位却颇为尴尬:导演并不能如一般的作者那样对其创作完成的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而仅享有署名权和依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从我国《著作权法》的制度目标而言,其对电影导演如此的权利配置是缺乏说服力的。对此,我们有多种立法态度。在当前,借鉴法国的立法实践,还原导演的原始著作权主体身份,是我国《著作权法》的应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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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著作权法 电影导演 权利配置 制度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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