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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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晓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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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农业大学,人文政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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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订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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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命令 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 抽象行政行为 规范性文件 约束 对象 不特定 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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