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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作者姓名:赵晓洲
作者单位:吉林农业大学,人文政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8
摘    要: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订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

关 键 词:命令  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  抽象行政行为  规范性文件  约束  对象  不特定  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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