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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挪用公款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引用本文:张玉,赵春军.核销挪用公款的行为,该如何处理?[J].中国检察官,1999(4).
作者姓名:张玉  赵春军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检察院 (张玉),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检察院(赵春军)
摘    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女,57岁,系县烟草公司会计股长。 1993年10月,县政府接待科食堂承包人马某某,托县政府接待科长秦某某找到烟草公司会计股长范某某,提出借款给马某某个人使用一事。于是,范即于1993年10月9日把公司帐户上的应交财政的产品税38265.25元通过银行转到基建专用帐户上,再提出现金交给范某某。11月21日,马某某来烟草公司将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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