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物权之自由与限制——以中国台湾地区与美国之不动产法制为例
作者姓名:胡天赐
作者单位:中国台湾省台中行政执行处,中国台湾,台中,000420
摘    要:从法律概念而言,假若国家无法提出合理之证明,即应采用限制人民自由最小———例如物权种类自由———之制度,以符合保障人民财产权之要求。而在实证观点,在采民主优位之法治前提下,由于目前有关财产权之变化相当迅速,因此立法者应将决定物权种类之裁量权限交付给司法机关。而若采保障人民基本权之实质法治前提下,在比较立法与司法两机关不同功能性后,应将决定物权种类之权限交由司法机关决定。

关 键 词:物权  自由  限制
文章编号:1008-6951(2006)05-0019-11
修稿时间:2006-04-01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