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之自由与限制——以中国台湾地区与美国之不动产法制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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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天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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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台湾省台中行政执行处,中国台湾,台中,00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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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法律概念而言,假若国家无法提出合理之证明,即应采用限制人民自由最小———例如物权种类自由———之制度,以符合保障人民财产权之要求。而在实证观点,在采民主优位之法治前提下,由于目前有关财产权之变化相当迅速,因此立法者应将决定物权种类之裁量权限交付给司法机关。而若采保障人民基本权之实质法治前提下,在比较立法与司法两机关不同功能性后,应将决定物权种类之权限交由司法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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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 自由 限制 |
文章编号: | 1008-6951(2006)05-0019-11 |
修稿时间: | 2006-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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