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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初探
引用本文:王健.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初探[J].法商研究,2007,24(2):104-112.
作者姓名:王健
作者单位: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摘    要: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立法和实践始于美国。20世纪90年代末期特别是21世纪以来,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必然选择。私人执行模式有直接执行模式和“审决前置”执行模式之分,但直接执行模式是主流模式。对于私人执行主体的确定,世界上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损害”标准,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影响”标准,“影响”标准代表着未来的发展方向。在理论上,任何反垄断违法行为都可以成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对象,但实践中有一定的局限性。诉讼是私人执行反垄断法的主要途径,而损害赔偿和禁令则是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主要救济方式。

关 键 词:反垄断法  私人执行  执行模式  执行主体  执行途径  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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