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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重构
引用本文:李光宇,常晓洲.论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重构[J].法制与社会,2008(35).
作者姓名:李光宇  常晓洲
作者单位:1. 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2. 河南电视台编辑部
基金项目:安徽省高校青年教师科研项目 
摘    要:犯罪构成是认定行为成立犯罪的唯一标准,而行为成立犯罪的同时,也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过程。我国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存在着价值上忽视对权利的保障,结构上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相脱节等缺陷。因此,有必要在价值上将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社会保护机能与权利保障机能相统一,在结构上将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相整合,在体系上将诉讼元素加入构成体系中,形成新型的犯罪构成体系。

关 键 词:犯罪构成  刑法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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