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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检察厅的刑事上诉(控诉、上告及抗告)职权
作者姓名:谢如程  李珍苹  干红光
作者单位:谢如程(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36);李珍苹(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36);干红光(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36)
摘    要:清末时期引入新式法制,于先绪三十二年(1906年)正式建立了检察制度.清末检察厅有提起控诉、上告及抗告的刑事上诉职权,还有非常上告及提出再审之职权.同时,根据清末有关法令,检察厅不得撤回刑事上诉,即便提起上诉只对被告人有利,检察厅也负有提起刑事上诉的职责.

关 键 词:清末  刑事上诉  检察职权
文章编号:1009-7759(2008)01-0055-03
修稿时间:200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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